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下堡寺镇油棉加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军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宋新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浚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珠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顾奉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侠、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诉被告河北浚渤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0元减半收取3,340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 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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