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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与宁某某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下堡寺镇油棉加工厂院内。
负责人:张军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某某凤凰颐和绿洲南区6-3-101。
法定代表人:邱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与被告宁某某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0元,减半收取计6,410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晨 审 判 员  商立柱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书记员: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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