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宏鑫运输有限公司
唐晓卿(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李瑞杰
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宋英杰
原告邢台市宏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英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晓卿,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
第三人宋英杰。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宏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三人宋英杰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宏鑫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宏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邢台市宏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宏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邢台市宏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少军
审判员:韩鑫
审判员:张冬梅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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