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巨某某巨某镇西韩某居委会
原告邢台市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全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某某巨某镇西韩某居委会。
原告邢台市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巨某某巨某镇西韩某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邢台市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邢台市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邢台市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彦夺
审判员:王建军
审判员:张立娟
书记员:马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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