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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
法定代表人:石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芹,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任城镇柴庄村。
法定代表人:柴永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忠、姜羽冰,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黄红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红威、朱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混凝土款6224645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100万元,互负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8日,被告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承建了南河莱茵阳光二期及地下车库工程,后被告宏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名称、地址、结构、供应混凝土的内容及结算与付款的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保证了被告宏发公司的混凝土的供应,在施工中,双方每月按合同约定对供应的混凝土标号、数量、价款进行了结算,每次的结算单均由被告宏发公司指定的负责人签字认可,但被告宏发公司没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混凝土款,虽然宏发公司从2016年开始连续四次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但均没有付清工程款,造成了根本违约,截止目前仍欠原告混凝土款6224645元。另查明,黄红威、朱立某系南河莱茵阳光二期的实际施工人,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朱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南和县,故应当将本案已送至南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立某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南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双方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邢台市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及附件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被告朱立某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朱立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喜庆
审判员 李随良
审判员 郭子彦

书记员: 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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