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
法定代表人:石磊,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芹,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聂媛媛,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任城镇柴庄村。
法定代表人:柴永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忠,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喜庆
书记员: 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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