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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岩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邢台保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台岩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邢台保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邢台岩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唐尧北街。组织代码:57957325-3。
法定代表人程志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保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县城工业园区南区。组织代码:57677431-6。
法定代表人马占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岩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保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期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原告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岩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保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期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原告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耀东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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