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王其东(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
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邢台县南石门镇北贤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其东,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孔令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邢台富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寿星
书记员:孙立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