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安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南杜。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王某,男,现住邢台桥西区。
邢台安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称,1.请求裁定准许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冀E×××××轿车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各项费用11600元;2.请求裁定本案的受理费、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冀E×××××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救援,申请人派吊车将该车辆拖至申请人的停车场进行保管,至起诉时止已产生一定费用,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在两个月内结算保管费用提车,该履行期限已过,被申请人至今未来结算保管费用。王某未进行答辩。
申请人邢台安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安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某的冀E×××××轿车。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贾元强
书记员:鲍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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