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工业园区工兴街西侧贸易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俊,河北律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男,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342号,组织机构代码75402221-4。负责人:陈诗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李 亚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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