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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诗海,职务:总经理。住所地: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顺华

书记员: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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