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左俊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59063862。
法定代表人:刘诗海。
住所:任县。
委托代理人左俊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云国
书记员: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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