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邢台嘉某工程测量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百胜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台嘉某工程测量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洺州镇友谊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时燕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亮,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百胜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章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谢爱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邢台嘉某工程测量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百胜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邢台嘉某工程测量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百胜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台嘉某工程测量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9,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被告的项目用地进行土地勘测界定。原告依约完成了勘测任务,并交付了编号为2015-80-1和2015-80-2的《土地勘测界定技术报告书》。但是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不执行。经查,2015年11月11日,“河北盛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北百胜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综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邢台嘉某工程测量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河北盛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为河北盛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并约定邢台嘉某工程测量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8月9日完成外业作业及业内整理。2015年8月9日,邢台嘉某工程测量服务有限公司为河北盛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2015-80-1和2015-80-2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完成勘测界定事务。2015年8月12日,时任河北盛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武锦以河北盛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邢台嘉某工程测量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河北盛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尚欠邢台嘉某工程测量服务有限公司测定费9,800元。2015年11月11日,河北盛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百胜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拘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原告完成委托事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800元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百胜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嘉某工程测量服务有限公司报酬9,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北百胜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费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刚

书记员:董兰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