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
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郭某某
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邢台县诚信源汽车修理厂、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鑫
审判员:吕军
审判员:薛冰
书记员:袁莉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