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邢台县豫让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666578175C.
法定代表人赵安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忠,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叶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党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瑞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县。
被告:杨宁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县。
被告:魏银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县。
原告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叶军、田瑞某、杨宁虎、魏银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收取1728元,由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文霞
书记员: 郭延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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