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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将军墓镇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常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新文,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立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兴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新文,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立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县将军墓镇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豪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法定代理人闫秀芳。

上诉人刘常群、孟兴丽与上诉人邢台县将军墓镇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常群及其代理人王新文、霍立英上诉人邢台县将军墓镇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豪新,被上诉人冯某的法定代理人闫秀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刘常群、孟兴丽系夫妻关系,死者刘明浩系二人的儿子。刘明浩与冯某均属未成年人。2013年9月15日上午8时许,冯某与刘明浩一块到坝坑附近玩捉迷藏,冯某负责捉,刘明浩在藏的过程中,不慎掉入坝坑中溺水而亡,冯某找不到刘明浩后就返回自己家中。
该坝坑紧邻道路是由村委会堆砌而成并负责管理,用于拦截洪水和灌溉农田。坝坑周围垒有约70CM防护台,附近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上述事实有事发现场照片、事发路段光盘、将军墓派出所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据相证实。
原判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管理和教育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二原告作为死者刘明浩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且原告系南沟门村村民,对当地的地形和身边潜在的危险应当明知,但未较好的对孩子履行管理和教育职责,以致于溺水事件的发生,二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作为坝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虽然在坝坑周围垒有防护台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未在附近悬挂警示标志牌,以引起村民注意。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冯某虽属未成年人,但被告冯某事先约死者刘明浩一块出去玩,在找不到刘明浩时,应去刘明浩家中告知,而径直回到自己家中,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参照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刘明浩溺水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为:死亡赔偿金182040元,丧葬费212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0元。应根据上述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邢台县将军墓镇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常群、孟兴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661.2元。二、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常群、孟兴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66.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原告刘常群、孟兴丽负担1220元,被告邢台县将军墓镇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10元,被告冯某负担3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事发坑坝防护台有70cm高,水深近3、4米深,对此作为管理者或所有者应当在明显地段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上诉人南沟门村民委员会上诉所提案发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理由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作为坑坝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管理上存在瑕疵,一审据此判决上诉人南沟门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妥。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刘常群明确表示案发处的坑坝在2000年就存在,其作为本地居民对该地形和身边潜在的危险是明知的,对此其在平时应加强对孩子这方面的相关教育,但由于其未较好的对孩子履行管理和教育职责,发生本案,对此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一审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妥。二上诉人上诉所提的理由均不成立。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上诉人刘常群、孟兴丽负担780元,邢台县将军墓镇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小双 审判员  尚好勇 审判员  杨拥军

书记员: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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