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华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益民(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
吴波(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
耿某
贾某
郑金友
原告邢台华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乔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益民,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波,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
被告贾某。
被告郑金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华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某、贾某、郑金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华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华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华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邢台华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华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华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邢台华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现东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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