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4号楼8层8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谢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矗,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建设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郝海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以东、面粉厂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刘静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彦佼
书记员:孙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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