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丰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杜朝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卢新路(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邢台丰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占波,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朝伟,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薄世亮,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新路,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丰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丰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朝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新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邢台丰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并不是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的第一受益人,故原告邢台丰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台丰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邢台丰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并不是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的第一受益人,故原告邢台丰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台丰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吴会峰
审判员:卢振华
审判员:马永安
书记员:张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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