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中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晏家屯镇北王段村西。法定代表人:贾余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某某双丰予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元某某槐阳镇郭村村西。法定代表人:耿腾磊,系该公司经理。
邢台中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元某某双丰予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邢台中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中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邢台中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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