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海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
被申请人王庆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
申请人邢某某、赵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海清驾驶的登记在王庆中名下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邢某某、赵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邢某某、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海清驾驶的登记在王庆中名下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邢某某、赵某某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凯
书记员: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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