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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学威,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光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仁霞。委托代理人左庆桐。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庆波 代理审判员 李 妍 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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