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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与王某某、大庆市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丛某、肇源县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某
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大庆市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崔潇
张德龙
丛某
田力鹏(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
肇源县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场买断工人。
委托代理人: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田力鹏,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源县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邢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大庆市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丛某、肇源县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民二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某申请再审称:1、没有证据证明昆仑公司已经付清丛某的工程款;2、丛某与天某公司系挂靠关系,因此天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3、王某某与丛某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收条,丛某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  ,上述被申请人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上述被申请人对所欠邢某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丛某先后以农工商公司、昆仑公司、天某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道路铺设沥青工作分包给邢某,王某某系分包人。邢某完成施工后,王某某尚欠邢某材料款与借款115000元。
邢某主张依照《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丛某、昆仑公司、天某公司对王某某欠其85000元材料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邢某与丛某、昆仑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且丛某与昆仑公司、天某公司在原审审理中举示了其相互间及与王某某之间已结清工程款的证据,邢某主张其提供的证据虚假应举示证据证明,在其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原审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邢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上述被申请人对所欠邢某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丛某先后以农工商公司、昆仑公司、天某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道路铺设沥青工作分包给邢某,王某某系分包人。邢某完成施工后,王某某尚欠邢某材料款与借款115000元。
邢某主张依照《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丛某、昆仑公司、天某公司对王某某欠其85000元材料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邢某与丛某、昆仑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且丛某与昆仑公司、天某公司在原审审理中举示了其相互间及与王某某之间已结清工程款的证据,邢某主张其提供的证据虚假应举示证据证明,在其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原审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邢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单一琦
审判员:郭伟宏
审判员:王洪刚

书记员: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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