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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马某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某某
张立功
马某某
朱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原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被告:马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负责人:高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胡一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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