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某某灵某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某某灵某镇西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鑫、陈影影,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白永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灵某某。
第三人:杨双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某某。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灵某某灵某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白永山、杨双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计586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建锋
审判员 武建丽
人民陪审员 聂欢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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