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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灵某某灵某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某某灵某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某某灵某镇西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鑫、陈影影,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白永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灵某某。
第三人:杨双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某某。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灵某某灵某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白永山、杨双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计586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建锋
审判员 武建丽
人民陪审员 聂欢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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