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未出庭)
被告(申请执行人):克东县倍丰农资克东经销三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李臣,该经销部负责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徐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克东县倍丰农资克东经销三部、董某某、徐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2018年5月30日,原告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邢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46.09元,减半收取计773.05元,由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峰
审判员 赵德新
人民陪审员 李和文
书记员: 崔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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