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23楼。
负责人:孙立新,总经理。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靳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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