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某某
孙某某
王秋香
王建利(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原告: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香(系被告母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利,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邝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邝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邝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邝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淼
书记员: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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