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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李某某与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李某某(原告邓某母亲),性别:××,住房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新春,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许某,性别:××,住房县。

原告邓某、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原告邓某、李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何 为 审判员 周 明 审判员 王传华

书记员:秦放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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