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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孙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晶,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兴(被告孙某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孙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虽是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号XXX室,但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春九路XXX弄XXX号,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孙某某的户籍地虽在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号XXX室,但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春九路XXX弄XXX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无证据证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因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松江区辖区内,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孙某某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舒海卫

书记员:徐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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