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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陈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某、邓某某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邓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陈某、邓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4月21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13日登记离婚。2011年9月15日,陈某、邓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邓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在2012年1月1日前还清,陈某、邓某某均在借条上签名,邓某某当即以现金交付了该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二人没有还款,后经邓某某多次催讨,陈某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金额5000元的借条,并载明原20000元借条继续有效,现邓某某主张该5000元系借款利息结转。陈某、邓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陈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邓某某与陈某、邓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陈某、邓某某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邓某某主张借款金额25000元且其中5000元系借款利息结转,因该利息结转本金的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本院对其该主张予以采信。该债务发生在陈某与邓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某、邓某某共同签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邓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邓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邓某某借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陈某、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均平

书记员:肖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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