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夏磊,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应,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鄂0203民初1432-1号保全裁定,现因生效判决已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余建文名下的位于黄石市经济开发区竹林苑46-38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 梅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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