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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宜都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宜都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诗炳
刘汉辉

原告邓某,男,生于1995年11月7日,汉族,湖北宜都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商城C区6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诗炳、刘汉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宜都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就本诉和反诉于2016年9月26日、9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诉讼中已自行和解的事实自愿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和被告宜都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57元,原告邓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诉讼中已自行和解的事实自愿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和被告宜都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57元,原告邓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陈官权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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