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远华
李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尚某某
李某
陈红
原告邓远华。
委托代理人李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
被告李某。
被告陈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华诉被告尚某某、李某、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远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尚某某在长阳德广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的股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尚某某在长阳德广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的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华诉被告尚某某、李某、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远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尚某某在长阳德广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的股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尚某某在长阳德广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的股权。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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