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被告:李家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美,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家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桂玲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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