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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邓某某、谭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某
吴玉康(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向会柱(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邓中杰
谭某某
向兴年(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

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玉康,系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会柱,系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中杰,系巴东县司法局水布垭司法所干部。
被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兴年,系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邓某某、谭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谭某某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钱财保
审判员:向子龙
审判员:李国章

书记员:邓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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