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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徐真理,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长波
书记员: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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