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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仙桃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某
程贤国(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
贺勤
仙桃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
委托代理人:程贤国,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系邓某某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仙桃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邓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仙桃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2)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书记员陈国梁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徐联坤
审判员:葛雅琴

书记员:陈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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