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邓某某、聂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魏兴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三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孝军,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住所地桦南县新兴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员。

再审申请人邓某某、聂某某、魏兴月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桦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民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虽对史春骗取贷款犯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但该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再审申请人邓某某自认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在银行放款单上签字确认及聂某某、魏兴月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行为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金融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邓某某负有按约定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聂某某、魏兴月应当按照联保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再审申请人邓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的行为,亦表明其对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晓华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书记员: 刘博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