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鹏,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各类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廖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邓某某与廖长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廖长江在银行账户中存款9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廖长江所有的鄂D×××××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何永鹏以其在金融部门的定期存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廖长江所有的鄂D×××××号小型普通客车或者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何永鹏在金融部门存款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继 人民陪审员 彭钦虎 人民陪审员 张明金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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