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7550356-5。
负责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沙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6日,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2134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立荣 代理审判员 刘 青 代理审判员 宣 稳
书记员:陈家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