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祖华,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自由职业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杨某某诉被告牟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杨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军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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