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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缺粮诉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缺粮
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邓缺粮,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缺粮与被告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缺粮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缺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其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缺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缺粮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缺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其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缺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缺粮负担。

审判长:肖辉

书记员:杨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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