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缺粮
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邓缺粮,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缺粮与被告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缺粮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缺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其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缺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缺粮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缺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其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缺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缺粮负担。
审判长:肖辉
书记员:杨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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