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杨新江、周扬,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邓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都不在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双方也未约定案件由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到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时,提交了社区居住证明(2018年7月17日出具××,证明“邓某某现居住于万年村××号(自编门牌××,从登记该人员信息算起已居住此地三年以上时间”,故本院予以受理。经查,社区证明中所述“万年村××号(自编房屋××”房屋已因拆迁而空置(但房屋仍在××,但社区证明在原告起诉之时万年村××号仍处于居住状态,当时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万年村××号,故本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所以邓某某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邓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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