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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邓红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邓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申请人:邓红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西陵区,申请人:邓卫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邓红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邓红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邓某某、邓红某、邓卫东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黄代凤名下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南苑管理区三组(万年大队三队)、房产证号为05××68号的房产以及该房产项下的征收补偿款10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某某、邓红某、邓卫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继承人黄代凤名下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南苑管理区三组(万年大队三队)、房产证号为05××68号的房产;二、对该房产项下的征收补偿款10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邓某某、邓红某、邓卫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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