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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江苏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某
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江苏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某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如皋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江苏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江苏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并经法院查证,仍然不能确定被告江苏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的送达地址,应认定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江苏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江苏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并经法院查证,仍然不能确定被告江苏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的送达地址,应认定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赵双志
审判员:吕军
审判员:王守萍

书记员: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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