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
齐加将(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
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
吴海(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委托代理人齐加将,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海,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长:付薇
书记员:甘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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