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牡丹江市龙某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西沿江街南世纪阳光小区1号楼111门市。
法定代表人:孙权,职务不详。
被告2: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龙某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邓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邓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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