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镇高才(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雷正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雷某某
刘某某
雷大志
原告邓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镇高才、雷正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私营业主。
被告刘某某(被告雷某某妻子),私营业主。
被告雷大志(被告雷某某之兄),农民。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刘某某、雷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适用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条件,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适用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条件,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龚爱国
审判员:任长金
审判员:李艳
书记员:孙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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