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刘焕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邓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书记员: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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