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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刘焕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邓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书记员: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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